本報訊 (文豪 錦法 記者 晨迪) 小區業主親戚探親回家途中,不小心撞上玻璃材質的小區單元門受傷,玻璃門上無任何警示標誌,物管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?近日,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頗受小區業主關註的生命權、健康權、身體權糾紛案件,依法判決物管公司承擔四成責任,業主親戚自己借款承擔六成責任。
  中秋佳節之際,楊某興衝衝地前往錦江區一親戚家中,與親友團聚,午飯後準備回家的楊某,在出親戚家樓下單元門時,因單元門為乾凈光亮透明且無任何警示的玻璃門,急於趕路的楊某一頭撞了上去,後被送往醫院融資治療。出院後,楊某要求物管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被拒,遂訴至錦江法院,請求判令物管公司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、營養費、護理費、後續治療費等,共計50000元。
  物管公司辯稱,楊某是因自己走得太快沒有註意觀察撞到小區玻璃門受傷,物管公司沒有過錯,不應當承擔責任。而且,楊某不室內設計是小區業主,物管公司對楊某沒有安全保障義務,因此,楊某應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。
  法院說法>>>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楊某因探望親友而進入該小區,應視為已經得到物管公司同意,物管公司即對楊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。由於物管公司的管理疏忽,沒有在小區玻璃門處粘貼任何能夠引起註意的顯預防癌症著標誌,導致楊某不慎撞到玻璃門受傷,物管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但是,楊某在行走過程中未仔細觀察而撞上玻璃門,其自身存在過錯,應當對自身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,酌情確定物管公司承擔40%,楊某自己承擔60%。最終,判決物管公司支付楊某賠償金909元。  (原標題:物管被判擔責四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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